就業歧視類型 學者建議增列星座、血型、生肖

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2017-10-19 13:32

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者或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予以歧視。有學者建議勞動部應檢討現行「16個禁止歧視類型」,例如將階級、語言、黨派取消,將新興的歧視類型如星座、血型、生肖等,納入未來修法方向。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與政大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18日)聯合舉辦「就業平等專題論壇」,邀請多位重量級勞動法專家與會,聚焦「性騷擾之行為人與雇主責任暨微型企業的特殊問題」、「就業歧視類型之檢討與新興發展」、「育嬰留停申請復職之拒絕與契約終止」及「非特定性別不能履行之工作」4篇論文並深入研討。由於近年職場爭議類型推陳出新,參與學員發言相當踴躍,其中「性騷擾雇主責任」及「就業歧視類型」,更是討論焦點。

在「性騷擾雇主防治責任」專題報告中,台大法律系徐婉寧副教授以實務上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後的常見作為,透過法院不同判例的見解,帶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並討論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差異。同時徐婉寧也建議有關微型企業的雇主責任,當僅有勞工一人受僱,雇主無法在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將其調職,如何落實保護義務,確實有再思考的必要。

另外探討現行16種就業歧視態樣是否合乎現況,中研院歐美所焦興鎧教授介紹了國外就業歧視禁止規定的發展淵源,以及新型態的歧視類型,他提醒「基因」也能成為雇主僱用勞工的考量因素。政大法學院林佳和副教授也在與談過程發表看法,林佳和認為可以縮減現行「階級」、「語言」及「黨派」等態樣,而將新興的歧視類型「血型」、「星座」及「生肖」等納入修法研議,才更彰顯時代意義。

勞工局長謝政達致詞時,特別感謝政大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自103年起已連續4年攜手辦理論壇,促成勞、資、政、學四方深度對話,讓各界對消弭職場就業歧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謝政達也鼓勵學者針對法令窒礙難行之處,提供更多的修法建議,使法令更貼近現實,進而共同創造友善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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