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法修正三讀 名稱仍叫中華奧會 單項體協禁高層三等親、姻親當工作人員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08-31 14:49

為保障運動選手與隊職員權益,《國民體育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國際賽選手與協會贊助廠商契約應於賽前協商;國家代表隊選手或隊職員培訓至短期失能者,應發給慰問金;各機關團體培訓或參賽,必要時應聘物理治療師、運動防務員、醫事人員。(圖/台北世大運官網)

由於近年台灣運動員在國際上的表現漸發光發熱,但也扯出如棒協、羽協、泳協
等某些單項體育協會,立下隊出賽運動員的不合理規範、後勤支援未到位,甚至出現長期由某些人把持,衍伸出利益分配的問題。對此,立法院臨時會趕在2017台北世大運落幕後,三讀修正《國民體育法》,其中雖然奧會名稱雖仍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但也訂下了單項體協禁高層三等親與姻親當工作人員、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受傷致短暫失能者,應發慰問金等規定,保障運動員與隊職員的權益。

針對運動選手部分,為保障選手與隊職員權益,《國民體育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國際賽選手與協會贊助廠商契約應於賽前協商;國家代表隊選手或隊職員培訓至短期失能者,應發給慰問金;各機關團體培訓或參賽,必要時應聘物理治療師、運動防務員、醫事人員。

體育協會部分,《國體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單項協會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單項協會組織章程訂定及變更,應報教育部許可;單項協會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或各級學校。

《國體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單項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應聘具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應具有體育專業,遭判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不得擔任單項協會理事長、秘書長。

另外,為整頓現在多個單項體育協會的高層是政治人物,或協會高層的親屬、姻親當工作人員,易出現體育協會對外的利益糾葛,進而侵蝕到運動員權益,《國體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中央級政務官、中央級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單項協會理、監事,並訂定單項協會理事長、會長與秘書長的排黑條款。單項協會不得聘雇現任理事長、秘書長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中央級政務官、中央級民代不得擔任單項協會理監事。

《國體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國民體育法公告施行前成立的單項協會,應自國民體育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修正章程,並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團體會員選派的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

《國體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教育部每年考核單項協會,並於結束後3個月內公告結果,單項協會也應在每年度結束3個月內,提報決算及財務報表並公告,單項協會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訪視及考核結果,應於結束後3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教育部經費補助依據,針對不合格的單項協會就缺失項目提供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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