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販售象牙產製品 新北:不得販賣僅供收藏或自用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17-08-16 19:19

動保處針對轄內曾獲許可販售象牙產製品的店家進行清查作業。(圖/記者黃村杉攝)

新北市動保處為配合農委會林務局政策,針對轄內曾獲許可販售象牙產製品的店家進行清查作業,除對庫存品數量查核,並確認未申請繼續販售之店家是否確實已停、歇業或已無販賣象牙產製品。

動保處指出,新北市原有22間店家申請合法販售象牙產製品許可,清查後已確認8間業者停、歇業或不再販賣象牙產製品,所留存之象牙雕刻品、象牙印材等產製品,依法不得販賣,只可作為個人收藏或自用。

動保處表示,清查作業時,有不少業者說,牙雕、象牙印材這類都屬於奢侈品,早年常有人買了當作財富、地位的象徵,現在保育意識抬頭,早已乏人問津。刻印店業者說,印材種類早改以石材、檀木為主。

動保處強調,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在購買這些象牙產製品時,可要求店家出示許可販賣公文,且開立發票或收據給買家。

動保處提醒,民眾若是將這些象牙產製品買回家,依法也只能自用收藏,千萬不能拿來轉賣,若違反野保法第35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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