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衛生局公布「市售生鮮截切水果」抽驗結果 不合格率5.88%

記者郭文君/高雄報導 2017-07-27 06:20

稽查人員稽查市售生鮮截切水果。(圖/記者郭文君攝)

現代人生活忙碌,便利即食的生鮮截切蔬果為外食族增加蔬果攝食的來源,衛生局為保障民眾食用即食截切水果產品衛生安全,衛生局自106年5月起針對轄內水果攤、餐飲業、傳統市集及生鮮超市等場所抽驗生鮮截切水果共17件檢體,初查不合格1件,不合格率為5.88% 。不符規定產品係截切水果「美濃瓜」檢出大腸桿菌群大於1100 MPN/g,經命業者該批產品立即下架並限期改正後,再次前往抽驗結果與規定相符。

鑒於部份業者會以含氯的洗潔劑清洗生鮮蔬果,以延長可食用之保存期限,為監測市售截切水果亞氯酸鹽、次氯酸鹽殘留量,本局本年度除檢驗甜味劑、殺菌劑、大腸桿菌群外,依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檢驗殘留之亞氯酸鹽、氯酸鹽之總和,均未檢出。

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及「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鮮截切水果中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添加物,且需符合衛生標準規定。新鮮水果因易與空氣長期接觸及酵素作用而發生氧化色變,導致賣相不佳,此次抽驗雖無檢出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卻有大腸桿菌群超量之情形,故衛生局特別呼籲食品業者,除勿違法使用添加物以防止蔬果褐變保持顏色鮮豔,延長保存期限及增加風味之銷售目的外,更應適當清洗,維持刀具、砧板等食品接觸器具的清潔及低溫保存食品,善盡自主管理以降低微生物危害之風險,確保產品品質。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販賣之食品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同法第18條之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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