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大量占用公有機車停車位 新北公告即起禁停、移置違法車輛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17-07-07 18:00

oBike營業車輛大量占用機車停車位,以及自行車架等影響民眾停車秩序問題。(圖/記者黃村杉攝)

針對oBike營業車輛大量占用機車停車位,以及自行車架等影響民眾停車秩序問題,新北市交通局長王聲威表示,無站式租賃自行車(oBike)是一個創新的商業模式,樂見綠色運輸的發展,但因其隨借隨還的特性以及大量待租車輛占用公用停車位的營運模式,已經影響其他民眾權益,甚至惡化停車秩序、妨礙行人通行,有必要進行管理。

王聲威強調,考量租賃自行車為其營利工具,故不應該比照一般用路人適用停車規定,目前中央法規對於慢車種類之營業行為未有明確規範,為補足現行法規不足之處,交通局除了公告租賃自行車禁停管理方式之外,也正在研擬自治條例,預計今年9月送議會審查。

為有效規範停車秩序,避免業者營業行為影響民眾停車權益,新北市交通局公告「租賃自行車」禁止停車範圍,包含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板橋區、新店區、新莊區、蘆洲區、淡水區、汐止區及林口區等11區機車停車位;各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之自行車停車位;以及其他特定路段、區域之機車、自行車停車位。公告自106年7月7日起生效,違反前揭公告事項,由警察局執法取締、移置違規車輛。

oBike營業車輛大量占用機車停車位,影響民眾停車秩序。(圖/記者黃村杉攝)

oBike營業車輛大量占用機車停車位,影響民眾停車秩序。(圖/記者黃村杉攝)



交通局表示,新北市公告禁停車的11個行政區都是屬於人口密集區域,民眾機車停車問題嚴重,而各大眾運輸場站周邊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皆有供不應求的情形,實不得再任由具營利性質之租賃自行車占用公用停車位。且其他停車困難特定地點,如老街、風景區周邊等,倘經評估有禁止租賃自行車停車之必要,也會設置租賃自行車禁停告示牌面或於地面繪設禁停標字作為取締依據。

交通局提醒民眾,租賃自行車於公告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處新台幣300以上600元以下之罰鍰,並移置保管違規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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