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綠各退一步 立法院三讀《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07-05 22:00

針對前瞻特別預算案,在朝野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情況下宣布破局,立法院臨時會今日將展開表決大戰。(圖/資料照片)

立法院臨時會前兩週相繼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案等部份年金改革議題後,本週持續上演《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朝野攻防戰。在經過朝野協商、朝野立委逐條發言、逐條表決後,今(5)日晚間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相關預算則改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4200億元,並設有環境影響評估、究責等規定。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前瞻基礎建設項目共8項,包括原先行政院提出的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與在野黨要求加入的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等。

與先前行政院力推8年8800億的執行方式不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三讀條文明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限制。

至於前瞻基礎建設經費來源,條文規定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條例施行期間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方面,《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三讀條文明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計畫性質就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並應在行政院網站設置專區,公開這些報告,以及執行進度與成果,以利監督。

此外《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也導入究責機制,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條例辦理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果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三讀條文也明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另外,《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三讀條文也規定,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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