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遭性騷擾 未依法啟動調查分別遭處10萬元罰鍰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17-06-20 18:42

勞工局指勞工在職場上遭遇的性騷擾態樣,皆屬同事間以按摩為由,碰觸到對方的敏感部位。(圖/勞工局提供)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9日公布今年第3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名單,違法事業單位計有品安診所、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雨有限公司及互動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

勞工局指出,互動國際數位公司因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未依性工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處10萬元罰鍰。品安診所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未以審慎態度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且未採取防止性騷擾再次發生的相關措施,違反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遭處10萬元罰鍰。

另冠雨公司則同時違反前述2項規定,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卻未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並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亦未依所訂辦法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仍使員工處於具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分別遭處10萬元罰鍰。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使育嬰留職停薪員工復職,違反性工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遭處2萬元罰鍰。

性騷擾示意-2

勞工局表示,本次公布的違法案例中,有關勞工在職場上遭遇的性騷擾態樣,皆屬同事間以按摩為由,碰觸到對方的敏感部位,受害勞工在感受遭到性騷擾後,向雇主反映,此時雇主若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就會被認定違反性工法規定,所以提醒雇主平時應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教育員工應尊重他人身體,在工作時應避免肢體上的接觸,以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勞工局指出,依性工法第13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不論僱用勞工人數是否達30人以上,雇主在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以防治性騷擾行為再次發生。

另依性工法第17條規定,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除有歇業、解散、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1個月以上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否則不得拒絕,以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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