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規定用電伍仟瓩以上廠房自產10%綠電 民代籲列管門檻降低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2017-05-27 08:25

桃園市106年1月1日施行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針對用電大戶,用電契約容量達伍仟瓩以上者,應自產10%綠電;市議員梁為超認為,與台南市的八百瓩以上就須自產10%綠電相比,桃園應該降低列管標準。(圖/桃園市議會提供)

桃園市106年1月1日施行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市內用電大戶,用電契約容量達伍仟瓩以上者,應設置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等節電設備…自產10%綠電;市議員梁為超認為,比起其他縣市,標準高太多,以台南市為例,八百瓩以上就須自產10%綠電,桃園、台南兩地標準相差將近六倍,市府應該降低標準,讓更多廠商符合規定範圍。

市議員梁為超表示,五千瓩相當於一個工廠廠房面積必須達到一千三百坪左右的標準,以這樣的形態,桃園市也只有111家符合自治條例;反觀台南市,門檻比桃園低,符合八百瓩以上標準的廠房含公家機關,目前列管541家,當中還包含台南市政府。

經發局說,當初訂定自治條例是參考台中,因為越往南,太陽能發電效率會越好,對廠商本身設置成本產生影響。

梁為超議員說,中央政府為達到2025非核家園目標,大力推動太陽能光電,鼓勵民眾裝設太陽能板發電,目前桃園水利會與石門水利會已經有30多處埤塘陸續裝設太陽能板,除了埤塘的太陽能發電以外,對於公司、工廠的用電大戶,列管門檻,應該降低。

鄭文燦:初訂法規是鼓勵性質 全面推動後標準確實要降低

市長鄭文燦說,針對工廠、公司設置太陽能光電板,當初制定自治條例是鼓勵性質,現在要全面推動確實要降低,讓更多工廠到達規定。至於否要用台南標準,要參考日照期計算方式。

鄭文燦指出,桃園工廠多,設置光電屋頂不用到一千多坪,超過三、四百坪就已有經濟效益,會則請經發局將光電標準降低,盡量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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