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鵝肝」賣「鴨肝」 高市鐵板燒餐廳老闆詐欺40萬元交保

記者潘姿瑛/高雄報導 2017-05-26 06:35

▲高市衛生局查獲店家以鴨肝假冒高檔食材鵝肝,雖未危害健康,但仍違法,呼籲店家勿以身試法。(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高雄市衛生局配合高雄地檢署、法務部高雄市調查處於106年5月23日共同派員至本市鼓山區某鐵板燒餐廳場所,稽查該餐廳涉以鴨肝食材標示鵝肝製餐販售,全案已由高雄地檢署以涉嫌刑法詐欺偵辦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辦理中,高雄地檢署訊後,將鐵板燒餐廳負責人以40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出境。

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該餐廳涉「以鴨肝作為鵝肝製餐販售」,即刻派員稽查,經查餐廳使用食材為鴨肝,菜單以黏貼方式標示鴨肝,囿於單一行政稽查有採證之困難,無法獲知鵝肝相關進項等資料,遂即主動報請高雄地檢署偵辦。經啟動高雄市民生平台於106年5月23日共同派員稽查,該公司負責人已坦承該餐廳自102年11月開始營業起,確實有以鴨肝標示鵝肝製餐販售給消費者之情形;現場稽查餐廳使用牛肉、鴨肝等食材皆無逾期。

該餐廳以鴨肝假冒鵝肝販售,高雄地檢署認定已涉嫌刑法詐欺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罪嫌疑重大,該餐廳負責人已當庭訊問後交保並予以限制出境。另有關餐廳食材之使用如有攙偽或假冒,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第49條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如有標示不實,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並復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如實標示,切勿宣稱不實,以免觸法,食品標示有助於民眾用餐之參考,業者販售食品時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共同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07-7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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