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梟自認不報身分免受罰 依法盤查仍落網

地方中心/屏東報導 2017-04-19 07:20

蘇嫌沒掛車牌之車輛(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警方日前執行肅毒專案勤務時,見路上一台行駛中的自小貨車未懸掛車牌,行蹤十分可疑遂上前盤查,盤查時駕駛未帶證件並聲稱記不得身分證字號,警方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將駕駛待回派出所內查證身分。經查詢該蘇姓男子(58年次、有多項毒品和竊盜的前科)並在男子右手肘內側發現有注射毒品針孔的痕跡,合理懷疑蘇男有使用毒品之虞,但男子堅決不配合警方採尿想逃避毒品尿液檢驗,警方便報請屏東地檢值日檢察官可否強制採尿,檢察官核准批示可強制採尿,尿液初驗呈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蘇男自知法網難逃便承認前幾天有注射毒品,全案依準現行犯移送地檢署偵辦。

東港分局表示,蘇男以為不報出身分資料可以逃過警方的盤查,殊不知仍難逃法網遭警方查獲。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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