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非醫用口罩抽查 標示不合格達3成5

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2017-03-07 08:00

朱松偉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近期冷氣團接連而至,以及室內外空氣污染物對民眾健康的影響逐漸受到重視,口罩成為居家不可或缺之衛生用品,為讓消費者安心選購口罩商品,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3月份針對「非醫用口罩」商品進行抽查,發現35.47%標示不全。經濟發展局朱松偉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於3月份執行「非醫用口罩」之商品標示稽查專案,派員至轄內量販店、五金百貨及連鎖美妝百貨專賣店等18家商店抽查非醫用口罩商品共計203件,抽查結果統計如下:

(一)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的商品共有72件,不合格率35.47%。

(二)不合規定商品中,主要以「布製非醫用口罩」無標示纖維成份為最多(56件),其次為未標示洗燙處理方法(30件)。

(三)在產地方面,不合規定商品中,台灣製計有60件、中國製8件、越南製2件,未標示產地來源計有2件。

朱松偉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朱松偉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朱松偉局長表示,依據「商品標示法」,拋棄式非醫用口罩應標示項目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等,布製非醫用口罩則應標示「製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生產國別」、「尺寸或尺碼」、「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等,在選購時注意標示之完整性,拒絕購買標示不清或不全之商品,以確保消費安全。

針對商品標示不合格商品,經發局將依「商品標示法」要求製造商限期改正,經複查再未改正者,則依法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販賣商「強制下架」。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販賣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實之商品,以保障民眾消費安全,民眾若發現標示不合格商品,亦可向經濟發展局檢舉專線03-3313360舉報,倘有消費爭議事件可撥打1950提起申訴或諮詢相關問題,進以發揮共同監督的功能,以防止來路不明劣質商品危害國人的健康,保障民眾消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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