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房產Uber?恐違法 專家:小心大額交易沒法令保護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17-01-18 17:52

號稱房產Uber?恐違法,專家:小心大額交易沒法令保護。

房市不景氣,有平台業者想整合離職或在職的房仲業務,仿效Ube r打造零工經濟,但房產專家表示,房地產是人生很重要的一筆交易 ,卻要託付給打零工的仲介人員,這中間隱藏著很多的交易安全的問 題,政府不能不察。

根據房產專家張欣民在其臉書表示:「平台業者也宣稱這是房市的U BER,但就目前國內房仲實務及法令來看,它存在著兩大問題。1 .如果是已離職的流浪經紀人,不得從事房仲經紀業務,根據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 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 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也就是說不動產經紀人員必 須專任於某一家經紀業(房仲公司或代銷公司),不能自己當「 個體戶」、「自營商」,更不可以「人在曹營心在漢」,在A房仲做 B房仲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這就是「人必歸業」的概念,然後是要「業必歸會」, 要加入當地公會,這樣才算是國內合法的不動產仲介經營模式。」

已離職的仲介人員,不具備法定從業身分,消費者的交易流程將不受 法令保障,交易安全堪慮!張欣民說:「已離職者是已經離「業」, 在「會」的合法地位也會被註銷,顯然的是無法定地位及身分再從事 房仲業務。 所以已經離職的不動產經紀人員,即使還有合法的相關證照,他們也 不能自行從事房屋仲介業務,否則就有違法之虞,若經檢舉屬實,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 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鼓勵在職仲介兼差,同樣違法!張欣民說:「 仍任職某公司卻做其他公司業務或私件,既不道德也違法 即使不動產經紀人員目前合法任職於A房仲,但因景氣太糟,想要私 底下(不是檯面上)跟B房仲合作業務,或是私下跟買賣方成交, 照理說這應該不算是流浪經紀人了,這樣做不僅違反上述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第16 條之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 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明顯有違法之虞,也犯了房仲 業的大忌,也就是經紀人員不能做私件的大忌,這是大大違反職業道 德。」

Uber模式搭車,交易金額是幾百元,Uber模式買房交易金額 是幾百萬甚至數千上億的金額,將交易過程暴露在沒有法令保護的情 況下!房產專家提醒,想透過這樣方式買賣的消費者可能要更加小心 ,切勿因小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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