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吉桑飼育保育鳥類遭送檢 動保防疫所野放還鳥自由身

地方中心/基隆報導 2017-01-10 18:45

陳姓基隆市民陳之前購入第二級保育類動物棕噪眉1隻、臺灣畫眉3隻、紅嘴相思鳥1隻、爪哇雀2隻、白頭鶇1隻,並將棕噪眉及臺灣畫眉懸掛於屋外,致遭民眾於去(105)年7月29日向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提出檢舉。

基市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同日下午會同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警員至現場查察,住家內外除飼養上述保育類野生動物外,另飼養一般類野生鳥類數十隻,助長濫捕風氣,危害自然生態平衡,完成談話紀錄後由本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先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持有並展示保育類動物刑事罪責部分告發查處

地檢署105年12月20日刑事偵查終結,認為受處分人僅單純飼養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即便懸掛於屋外,無意圖販賣之情事,故做出不起訴處分。

昨(9)日基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再依陳姓市民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第31條第3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飼養、持有,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展示保育類野生鳥類,依第51條第6款及第7款規定處1萬元行政罰鍰,並依第52條第2項沒入所有保育類野生鳥類。

經獸醫檢查該沒入之第二級保育類動物棕噪眉1隻、臺灣畫眉3隻、紅嘴相思鳥1隻、爪哇雀2隻、白頭鶇1隻,健康良好,評估可野放後,於今(10)日上午9時許至暖暖區東勢坑山區進行野放,鳥兒迅速飛向山林,回歸自然。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第31條第3項「非經許可不得飼養或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第35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及第52條第2項規定「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動物保護防疫所提醒民眾勿購買飼養保育類動物,沒有購買就沒有非法捕抓,民眾如發現非法飼養、買賣保育類動物,可立即撥打基市動物保護專線02-24280677或1999市民熱線檢舉或警察局110專線,全民一起保育,共同維護自然生態之生物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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