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性平法》修正案 性騷擾不道歉可罰5萬 可按次罰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12-07 15:48

7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性騷擾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並可得按次處罰至性騷擾行為人配合為止。(圖/國家教育研究院YouTube)

「性別平權」是近年全球普片討論的議題。今(7)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性騷擾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並可得按次處罰至性騷擾行為人配合為止。

《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條文修正案明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包含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若性騷擾行為人不配合且無正當理由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此外,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檔案資料。性騷擾行為人如為學生,轉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於知悉後1個月內,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的學校。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轉去服務的學校。

同時,接獲性騷擾行為人轉入通報的學校,應對性騷擾行為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得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違者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保障學生安全,《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條文修正案也明定,不論透過何種法律關係成為校園內部人員,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性騷擾、性霸凌非屬情節重大者,1~4年不得聘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條文修正案也規定,若性騷擾行為人身分為校長,由主管機關主動按次處罰至其願意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校長、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若未依相關規定懲處加害人或執行心理輔導,可處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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