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法律秩序 雲檢大動作偵辦崙背鄉長涉貪案

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 2016-08-26 12:15

雲林縣崙背鄉長李永茂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鄉長李 永茂經檢察官訊問後,以新臺幣10萬元交保。(崙背鄉公所網站翻攝)

針對雲林縣崙背鄉長李永茂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勝浩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24日分別至李永茂之住家及辦公處所,及共犯許○進、李○功、李○然之實際住處與戶籍地共七處,執行搜索,將李永茂及許○進、李○功、李○然等4名被告,及其他8名證人傳喚到案,李永茂經檢察官訊問後,以新臺幣10萬元交保,其餘被告請回。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李永茂為雲林縣崙背鄉長,許○進為崙背鄉清潔隊隊員,李○功、李○然分別為李永茂之胞弟及侄子。李永茂及許○進明知位於雲林縣崙背鄉南陽村民主路38號之「為民服務中心」係屬崙背鄉公所所有,竟自102年1月起迄今,將前開「為民服務中心」作為私人宿舍之用,由許○進、李○功、李○然無償居住在內,渠等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法利益高達241萬3764元。

另渠等3人居住在內期間所產生之水費、電費及電話費,均由崙背鄉公所支付,因此而詐得之水費、電費及電話費金額共37萬163元。李永茂並將屬於崙背鄉公所所有之冷氣、伴唱機等家電用品,移放置在前開「為民服務中心」,交付許○進、李○功、李○然3人,充作個人私用之家電用品。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說,另由李永茂於105年3月2日前某日,以崙背鄉公所名義花費6960元,購買及安裝監視錄影器材於上開為民服務中心,以嚴密監控「為民服務中心」周邊環境及往來之人,避免遭人發現許○進、李○功、李○然居住其內之事實。

被告李永茂及許○進、李○功、李○然4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第6條第1項第4款之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全案現由檢察官深入追查中。

雲林地檢署偵辦旨揭案件,除本於職責查緝被告等人之違法犯行外,亦藉此宣示嚴正執法之決心,以維持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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