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社福團體擔任成年監護人的美麗與哀愁

理財周刊/新聞中心 2023-02-02 12:15

社福團體肩負公益使命,許多團體在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專業上,已獲得社會肯定,但是否適合擔任成年監護人呢?

社福團體若組織龐大、所轄業務繁多,一旦擔任法定監護人,可能因為其本身與服務對象的照顧關係,有利益衝突之虞。因此,民法第1111-2條已有明文規範(另詳筆者理財周刊1159期專欄《意定監護人與信託監察人同一人,必然有利益衝突嗎?》)

早在民法未增修意定監護條文前,學者、專家、社福團體、政府機關對於社會福利機構擔任成年監護人可行性之探討,已提出許多見解,在「沈文君,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長期照護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有具體而微的精彩論述。該碩士論文受訪者中,有支持無須嚴格利益迴避者,因為擔心嚴格篩選下,沒有一家社福團體符合資格,且親屬擔任監護人之濫權現象更為嚴重,也沒有利益迴避限制。也有評鑑社會福利機構的專家指出,社福團體為了爭取政府補助都可能鑽法律漏洞,若不利益迴避,恐滋生弊端。更有公益法人批評台灣社福團體內部運作有一特殊現象,就是理監事不理解自己的角色、定位、職責何在,反而與工作人員在會務上出問題,簡而言之就是內耗,這類的團體不少。另外,國內公益團體良莠不齊,理監事雖為無給職,有些理監事卻想方設法虛報費用。而社福團體的工作人員勞動權益被漠視,流動性高,專業人力不足,也是受訪者提出的顧慮。

社福團體擔任成年監護人的美麗與哀愁

M社會福利基金會是歷史悠久,專門服務兒少身心障礙者的社福團體,但是兒少身心障礙者會長大,另外,M照顧對象中也有少數精神障礙或有失智前期症狀的成人,自然會遇到監護/輔助宣告問題。

以下案例就很經典,因為M社會福利基金會照顧的這一家人,有程度不一的心智障礙,M社會福利基金會陸續幫這一家人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但是由於 M社會福利基金會員工,曾在明知個案L子女身分證件未遺失,卻未告知個案L及個案L外甥的情況下,即利用個案L子女在白天接受該基金會照顧期間,逕帶個案L子女前往照相館拍照以獲取個案L子女之身分證件,反而與個案L一家人產生衝突,雙方缺乏信任基礎。

M主張因為個案一家人都有心智障礙,容易受人覬覦財產、騙婚,也懷疑L外甥處理L一家房屋租金之財務不清楚。但是M旗下員工的行為是否都訓練有素,毫無瑕疵呢?M的陳述或主張,是否都符合個案L最佳利益?法院認為由於M無法證明個案L外甥或個案L三子就個案之財務有不利之情事,又無法證明增加另一家社福團體H擔任共同輔助人,將促使三方行使職務意見一致,而有利於個案L之權益,則本件自無增加社福團體H共同擔任L之輔助人之必要。法院裁定由個案L外甥及其中一名尚未鑑定心智障礙程度的三子為個案之共同輔助人。

創辦人發自初心號召有志之士響應貢獻社會,這是人性的美麗,即便是以社會團體組織形式成立向法院登記的全國性社團法人,也需要許多人的善心及實質付出勞務、專業、金錢,才能從篳路藍縷的小幼苗長成體質健全、對社會有所貢獻的組織。社團法人的日常營運,是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尤其是要解決高齡社會的經濟安全問題以及兼顧高齡或弱勢者之人身照顧權益,社福團體理監事與工作人員能否和諧運作,組織制度及內部文化是否具備吸引專業人才留任的健康環境,都需要受檢驗。

本文案例說明司法實務上裁定適合之監護/輔助宣告人並不容易,也缺乏事後追蹤機制。即便個案認知能力不足、容易被操控,個案的情感及意願是否更需要被尊重?也有商榷空間。這也凸顯除了先天智能不足的身心障礙者外,後天罹患失智症之成年監護/輔助裁定,更為兩難的原因。

除了期待立法者修法完善法制外,如何結合現有的意定監護制度與安養信託,以及高齡金融商品與服務,編織超高齡社會的經濟安全網絡,需要您我一起來關注!

(本文作者張淑敏為前澳盛銀行銀行保險部主管(副總)及簽署人,「中華民國高齡金融暨長照跨領域發展協會」前秘書長、第一屆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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