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太超過 陸委會促港方說明及保障台人權益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0-07-07 15:27

港府日前實施「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出現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需提供香港警務處處長所需資料,若不遵從或給予虛假、不完整資料,可判處罰款或監禁的離譜規定。(圖/YouTube)

日前香港版國安法確立,不僅已違背中國對香港人民「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代表香港未來已沒有「一國兩制」,將成「一國一制」,且港版國安法條文解釋範圍、管轄範圍為「地球級」,若在世界任一角落甚至在網路批判中國,恐因搭乘到中國或香港註冊的交通工具,或其所在國與中國簽有引渡條例,或在香港轉機,進而被「送中」審判制裁。而港府6日深夜公布、7日實施「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也出現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需提供香港警務處處長所需資料,若不遵從或給予虛假、不完整資料,可判處罰款或監禁的離譜規定。對此,我國行政院陸委會對「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以及中共企圖改變香港現況、阻絕國際社會與香港的交流,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

陸委會指出,該實施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香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台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及人士極其不尊重、不友善;除製造我在港國人恐慌,更扼殺臺港正常交流互動。這形同是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我們不僅感到錯愕,也嚴正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違反人權及侵害我在港團體及機構正當權益的界限。

陸委會強調,我方已多次聲明,我們關心香港情勢,但從未介入;我駐港機構更是經過雙方換文同意,提供民間交流服務的機構,長年以來亦從未逾越分際。香港方面應依雙方協議保障我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相關方面切勿無限上綱、輕舉妄動,破壞臺港及兩岸關係。

陸委會表示,我政府也將進一步釐清該法範疇與諮詢法律意見,與各國保持合作,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保障我機構及國人在港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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