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財政部公告受武肺疫情影響者 可延期繳稅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20-03-05 22:00

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所帶來的一連串效應,行政院財政部今(5)日正式公告,延長今(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圖/pikrepo)

從中國湖北武漢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後稱武漢肺炎),其疫情持續延燒,並已進入國際間流行傳播階段,同時也打亂世界經濟情勢,與民眾的生活。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所帶來的一連串效應,行政院財政部今(5)日正式公告,延長今(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武漢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該部主動公告延長申報繳納期限,內容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二)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三)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五)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等相關展延期限(詳見附表https://reurl.cc/L311nK)。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次公告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財政部表示,地方稅部分將於今年3月9日發布令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武漢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各該稅款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6月1日及6月30日,應檢附證明文件與國稅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對於上開公告延長申報繳納期限案件及核定補徵案件,納稅義務人仍有可能因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詳見附表https://reurl.cc/L311nK)。

此外,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reurl.cc/O1bbzD)提供即時資訊,並設有專人洽詢窗口,供各界參考運用。

※台灣好新聞提醒您:武漢肺炎防疫不恐慌!

肥皂勤洗手、公共場所戴口罩,減少聚會不握手,避免接觸禽畜類動物、生食肉品!

國外入境若身體不適主動通報機場及港口檢疫人員,出現疑似症狀撥打防疫專線,戴口罩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

※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0800-0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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