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檢積極查察賄選 第三選區議員樁腳羈押禁見

地方中心/採訪報導 2018-11-21 19:50

雲林地檢署查察賄選又有斬獲,聯合警調偵辦第三選區議員候選人之現金賄選案,其樁腳涉嫌行賄,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候選人及相關人員交保候傳。(記者陳昭宗攝)

雲林地檢署繼日前於北港、水林、莿桐、斗南、西螺等處查獲涉嫌賄選案,檢察官吳文城、沈郁智、李侃穎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雲林縣警局虎尾分局等,偵辦第三選區蔡姓女議員候選人之現金賄選案件,20日由檢察官核發傳票並親持法院搜索票,指揮20餘名警調分四路同步搜索蔡姓候選人之住處、競選總部,及王姓樁腳之住處、工作場所等,亦分別傳喚蔡姓候選人、發放賄款之樁腳、收受賄款之選民及相關證人計十餘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王姓樁腳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蔡姓候選人及蔡姓候選人之妯娌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30萬元、10萬元交保候傳。涉案選民到案後,已坦承收賄,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合計共4,500元,訊後諭知請回。

地檢署指出,被告王姓樁腳為期蔡姓女議員候選人能順利當選雲林縣議員,於本月12日至15日間,以1票500元為對價,向虎尾鎮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檢察官掌握確實情資後,隨即於20日指揮警調進行搜索,並傳喚蔡姓候選人、蔡姓候選人之妯娌、王姓樁腳、收受賄款之選民及相關證人到案,選民到案後,已坦承王姓樁腳以1票500元,期約其等於11月24日投票日,投票予蔡姓候選人等事實,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合計共4,500元。

王姓樁腳於調查過程中,趁隙撕毀其手抄買票名冊,經調查官當場制止,嗣經檢察官訊後,認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蔡姓候選人及蔡姓候選人之妯娌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30萬元、10萬元交保候傳,全案現由檢察官擴大偵辦中。

雲林地檢署表示,聯合警、調、政風等單位積極致力於選舉查察工作,全力杜絕金錢、暴力及各種不法手段介入選舉。再次呼籲候選人及支持者均應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投入選舉,不買票、不賣票,並提醒民眾踴躍檢舉不法,對於不法犯罪,不問對象、黨派、身分,一律嚴速偵辦,期能營造乾淨之選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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