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偷排污水 恐觸犯刑法「流放毒物罪」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8-06-20 18:40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190條之1修正案,將原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處罰款的偷排污水等案件,改依刑法「流放毒物罪」論罪,一經查獲即移送地檢署偵辦。這項修正案已於本(6)月15日生效,臺南市政府環保局籲請業者遵守法規,切勿偷排污水毒物污染環境,以免觸犯刑法背負刑責。

環保局說,這項修正案實施首日,宜蘭縣環保局就查獲1家歇業的工廠偷排氨水污染河圳,造成大量魚群浮屍水面。環保局除依水污染防治法開罰,另由環保警察依刑法「流放毒物」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應為全國第1件因違反刑法「流放毒物罪」被移送法辦的水污染案件。

環保局指出,刑法190條之1修正案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廠商或事業場所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環保局強調,污染環境愈罰愈重,籲請市民及事業機關團體秉持「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的宗旨,致力保護環境,留下青山綠水給後輩子孫。環保局與檢警結盟將繼續無預警、不分晝夜,加強打擊環境犯罪。民眾若發現任何環境犯罪行為,請打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報案,共同打擊不法業者。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