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廣告勿不實 桃市施鐵腕必重罰

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2018-01-15 15:26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規範。

不動產經紀業者(含仲介及代銷業)為促進買賣雙方公平交易之重要角色,而業者於刊登不動產銷售及出租廣告時,更應以企業經營者誠信原則刊登與事實相符之廣告內容,提供完整、正確且透明之資訊,以避免誤導民眾,進而衍生消費爭議。

近來,地政局發現桃市業者屢有因為未於廣告內容註明經紀業名稱及刊登不實廣告而遭檢舉之情形(檢舉內容包含法定用途、使用分區、地址、坪數、物件照片……等與事實不符),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陳錫禎局長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於刊登不動產銷售及出租廣告時,務必註明經紀業名稱,並於刊登廣告前加強檢查各項標的物資訊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後再上架,倘有不實將面臨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此外,地政局為加強向宣導消費者及不動產業者宣導相關法令規定,特別製作多款簡潔易懂之宣導文宣,內容包含「買賣租賃不動產.請認明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不動產交易安全-買房基本功.詳讀要點有保障」及「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規範」等,透過生動活潑務實的圖文解說,除分送桃園市不動產仲介、代銷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外,亦透過各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區公所等機關協助宣導市民瞭解買賣、租賃房屋應注意之關鍵事項,其後地政局將持續於公開活動場合向民眾宣導,以保障市民購屋權益。

地政局陳錫禎局長再次提醒民眾,於買賣及租賃不動產時,務必委託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於簽訂任何書表前應詳閱契約內容、審慎考慮過後再簽約,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