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二讀通過公投法部分條文 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2-08 18:14

立法院院會8日下午二讀通過公投法部分條文,將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圖/立法院IVOD)

「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今(8)日中午在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下,進行政黨協商。雖然時代力量代表徐永明離席導致協商破局,不過下午的院會中,依舊通過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日後公投案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地方縣市政府受理審核…等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至於公投門檻、適用項目、兩岸政治協議強制公投等7項爭議條文,則留待12日院會再處理。

今(8)日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公投法部分修正條文,包含公投最低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公投審核機關公投審議委員會也被刪除,將來公民或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直接由主管機關(全國性公投由中選會、地方性公投由地方縣市政府)受理審核。

公投法部分修正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出;修正條文也刪除「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8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的規定。

公投法部分修正條文也明定,公然聚眾妨礙投票,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也明定公投成案後可設立辦事處募款,但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及港澳之團體或個人捐贈,收受者應查證,不符規定時,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庫,否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公投法部分修正條文較具爭議的公投門檻、適用項目、兩岸政治協議強制公投…等爭議條文,則留待12月12院會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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